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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其財務 支出,限於財團財產之孳息,如需動用財團財產,須報經本會核准,且每 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財團法人因自用之目的,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購置不動產。其動支數額不受 前項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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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