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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4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權限及產生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召開及決議之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其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 應載明其應由本會指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之員額及其方法。設有董事 長者,並應載明本會指派或改派董事長之方法。 已經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前項修 正條文生效後三個月內完成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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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