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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九至二十一人為限。但因特殊需要 ,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得指派之董事佔全體 董事名額之比例,以政府捐助占登記財產總額之比例為準,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 前項之財團法人設有董事長者,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得指派一人擔任 董事長。 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及經理人,其年齡不 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 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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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