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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土地 收購、地上物補償及文化保存之影響,並作意願調查及辦理溝通協調作業 ,以訂定各項對策。 前項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之上游集水區,其生活型態、土地利用限制等社 會經濟、文化問題,亦應併入評估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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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