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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開發單位應評估堰壩或其他攔水設施興建後,對淹沒區內之陸域、水域動 植物之的影響種類、程度及範圍,如造成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動植 物之不利影響,應訂定移植復育計畫等相關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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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