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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 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 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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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