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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開發單位申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之開發,應對取 ( 抽) 用之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就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 前項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非經水利主管機關同 意,禁止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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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