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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 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 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委由政 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 、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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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