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 第12條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12條

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水庫安全評估要點,原則 上每五年辦理一次安全評估。但其安全無虞無需辦理評估,經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評估工作得委託經徵選具經驗及實績之專業機構、學術團體或工程顧 問機構辦理之。 評估報告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若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之主管機 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評估報告應先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提意見後,轉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埧高十五公尺以下或庫容未滿一百萬立方公尺者 ,其安全評估報告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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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