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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所稱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係指管理蓄水庫之管理局、管理委員會、農田 水利會、事業機構或其他實際管理水庫之機關 (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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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