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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 第3條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蓄水庫安全制度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蓄水庫安全法規及技術準則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之督導、考核及複查事項。 四、關於蓄水庫安全評估計畫之核定事項。 五、關於蓄水庫安全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蓄水庫安全資料之建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蓄水庫安全人員訓練事項。 八、關於位於各縣 (市) 或跨省 (市) 蓄水庫設施改善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 九、其他關於蓄水庫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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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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