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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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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5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督導及協助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建立蓄水庫安全資料事項。 二、關於督導及協助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及 複查事項。 三、關於督導及考核蓄水庫設施改善事項。 四、關於督導及考核蓄水庫安全管理事項。 五、其他關於蓄水庫安全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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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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