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 第8條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8條
蓄水庫完工時,蓄水庫興辦機關 (構) 應會同管理機關 (構) 於蓄水前, 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作全盤複核, 其符合標準者始得蓄水,如於部分完工先行蓄水時,應先就已完工部分予 以複核。 前項複核之報告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水庫始得蓄水;若蓄水庫興辦 機關 (構) 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複核之報告應經直轄市主管機關 核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水庫始得蓄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