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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8條

蓄水庫完工時,蓄水庫興辦機關 (構) 應會同管理機關 (構) 於蓄水前, 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作全盤複核, 其符合標準者始得蓄水,如於部分完工先行蓄水時,應先就已完工部分予 以複核。 前項複核之報告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水庫始得蓄水;若蓄水庫興辦 機關 (構) 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複核之報告應經直轄市主管機關 核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水庫始得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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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