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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第9條

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依照蓄水庫運用及維護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並均應 保留詳細紀錄。紀錄格式由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訂之。 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蓄水庫、水埧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定 期性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若蓄水庫興辦機關 ( 構) 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蓄水庫、水埧安全檢查結果應報直 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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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