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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考量社會需求,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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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