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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24條

為提昇社會藝術水準,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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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