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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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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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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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