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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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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