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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第3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須合於左列規定: 一、年齡須滿十二歲,未滿十五歲。 二、曾於最近兩年內參加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全國性或臺灣區比賽 或展出,其特定項目之個人成績優異,而評分達到優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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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