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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第4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四月底以 前檢齊證件向教育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參加前條第二款所定之比賽或展出獲得前三名及優等成績之證明文件 。 二、學歷證件。 三、國外該專長科目學校之入學許可證。 四、國內比賽或展出之有關資料。 五、在外期間之監護及輔導計畫。 六、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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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