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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第5條

前條之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教育部邀請各該科目及特定項目之專家 學者九至十一人組成甄試委員會舉行甄試,並由甄試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決 定之。 前項票決,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 同意出國者,始准出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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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