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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17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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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