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事法 › 第19條

藥事法 第19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藥事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