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事法 › 第35條

藥事法 第35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藥事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