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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69條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藥事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第66-1條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第67條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第68條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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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