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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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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70條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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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6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
第6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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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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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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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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