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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第2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2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時數。 一、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三、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四、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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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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