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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一句話看懂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規範藥劑生在中藥領域工作的資格要求,規定相關人員須接受特定中藥課程訓練,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中藥專業知識與技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1-1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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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時數。 一、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三、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四、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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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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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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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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