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第4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4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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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