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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第4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4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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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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