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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10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條
委託者對於受試者可獲得之補助及付款方式,不得有強迫或不當影響受試者之情形。 受試者之補助,應按臨床試驗進行之進度依比例給付之,不得於試驗完成後方為給付。 受試者補助之付款方式、金額及付款進度,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補助按比例分配付款之方式,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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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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