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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條

受試者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臨床試驗。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應在尊重受試者之權利及意願之條件下,盡量確認其退出試驗之原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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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