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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0條

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 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 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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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