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101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1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所有臨床試驗相關重要文件,並防止遭受意外之破壞或提早銷毀。 前項文件,應保存至試驗藥品於我國獲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0條看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第10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