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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111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11條
試驗完成或提早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提供試驗委託者及主管機關其所要求之任何報告,並提供人體試驗委員會試驗結果摘要。 前項情形,試驗委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完整詳盡之臨床試驗報告。 前項報告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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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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