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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12條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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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