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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3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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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