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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4條

所有參與試驗執行之人員,應有符合工作資格之教育、訓練及經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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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