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24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24條
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不得代理受試者同意參與非以治療為目的之臨床試驗。但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無法由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受試者達成試驗目標之臨床試驗。 二、臨床試驗對受試者之可預期危險很低。 三、對受試者利益之負面影響很小。 四、法律未禁止。 五、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書面核准。 前項但書之情形,應選擇試驗藥品所治療疾病之病患參與試驗。受試者應特別嚴密監測,如有過度不適情形,應即退出臨床試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