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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27條

委員未親自參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查及討論,不得參與決議或提出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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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