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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28條

試驗主持人得提供任何有關試驗之資料,但不得參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議、決議或提出意見。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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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