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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48條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之試驗相關人員不遵從試驗計畫書或本準則之規定時,試驗委託者應採取迅速之措施以確保其遵從。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不遵從前項措施者,試驗委託者應依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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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