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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58條

試驗委託者或其他數據所有者,應保存所有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與試驗相關之必要文件,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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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