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61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61條

試驗委託者應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紀錄保存之必要性。 試驗相關紀錄無須繼續保存者,試驗委託者應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60條看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第6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