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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84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就以下四項審查結果之一做成審查決定。 一、核准。 二、修正後複審。 三、不核准。 四、中止或終止原核准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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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