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96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6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之人員,應向受試者解釋如何正確使用試驗藥品,並應於臨床試驗中每隔一段適當時間,檢查受試者是否遵守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95條看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第9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