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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7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之品項,不得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醫師臨床評估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短缺,且建議調製。 二、與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含量及劑型,而不含防腐劑。 三、依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由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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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