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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0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其使用之量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及校正,並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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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