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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9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就下列事項,採取相關措施: 一、調製人員之安全防護。 二、調製錯誤之防範。 三、交叉污染之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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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