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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9條

藥商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主動調查及評估通報資料之成因相關性。 藥商依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有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者,應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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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