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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後,得將相關通報資料轉知藥商。 藥商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轉知後,有新增、更新或補充通報資料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關於通報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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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